近年来,在我国的大中城市,特别是以北京、上海、广州等大都市为代表的高房价城市,出现了越来越严重的“群租现象”,就是多人合租一套住房的现象,针对“群租现象”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后果,上海市人大目前正在考虑运用立法的手段来治理愈演愈烈的“群租”问题。
其实,在我国城市畸形的高房价条件下,这是一个必然的结果,高房价、低收入将不以我们的意志与法律的规定为转移地将我们的城市、将我们的中低收入者带入一个“宿舍时代”。现在的房价已经严重背离了我们的平均收入水平,在没有政府介入,由政府提供廉租住房的情况下,“拼房”就是一个必然的选择,不论法律是否允许。
“群租”肯定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扰民问题,侵犯相邻业主的权益的问题,财产安全、人身安全方面的隐患,消防方面的隐患,加大小区物业管理的难度等问题,这些都是事实,但这都不能够成为通过立法禁止“群租”的理由,因为穷人也不能被剥夺居住的权利。社会的管理者是受纳税人之托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是人民的仆人,不能仅从自身工作简便的角度出发,更不能只考虑强势阶层的呼声和诉求,动辙以禁代管。
目前,“群租”问题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法律缺失,而在于经济原因。高房价导致中低收入者的居住条件急剧恶化,特别是刚步入职业生涯、缺乏经济积累的年轻人,现在北京、上海的房价已经严重背离了当地的工资水平,以现在年轻人普遍的薪金水平,他们中的大多数可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要过“群居”生活。高房价不仅使中低收入的年轻人被迫选择了“群租”,而且也使房租的价格相应上升。道理很简单,也很正当,因为房屋的投资人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投资回报率,要获得一个能够反映房屋出租市场正常供求水平的房租水平,这是市场规律在发挥作用,无可厚非。高房租也促进了“群租现象”的蔓延。
有人将这种现象归咎于黑中介或房东的“黑心”。其实有需求才会有供给,只要是双方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自愿达成的契约,就应该得到保护,居住这种要求是要多正当有多正当的要求,和消费毒品或色情服务的要求不一样,有什么理由立法禁止呢?是高房价、是低收入而不是房东心的颜色迫使人们选择了“群租”,房东的心再黑,哪个人又会刻意地选择和陌生人一起去过充满着无尽烦恼的“群居”生活呢?
还有专家把“群租”理解为一种时尚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理念,一种有效的理财方式,这样的学问过于高深,我们一般人只能把这种观点看作是一种黑色幽默,有了病因为没有钱在家依靠抵抗力发挥作用是不是也很时尚啊,也很会理财啊。
也许有的人会说北京、上海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来的,是富人生活的城市,可北京与上海不是一个度假村,这些大都市的正常运转与发展是需要普通劳动者的,这些低收入者不是大都市的负担与累赘,而是真正的贡献者,不是这些大都市赏给他们饭吃,而是他们为我们提供了赖以生活的产品和服务。
所以,对待“群租”问题,我认为,如果现有的法律条文与此有冲突,还应该修改法律,保障低收入者的居住权利。如果一定要立法禁止,那样的法律就是与法律精神相违背的恶法。因为法律的手段无法消除推动“群租现象”背后的经济原因,所以这种法律即使通过了,执法难度也会极大,大到难以执行,执法“风暴”过后,除了增加罚款和产生几个倒霉蛋以外,不会有什么明显效果。取消不合理的管制,然后加强管理才是治本之策。
只有赋予“群租”以合法的地位,我们才能够对它进行管理;如果我们通过立法的形式宣布“群租”违法,我们就无法对它进行管理了,只能够取缔。居住在“群租”的房屋里自然存在各种隐患,难道露宿街头更安全?更舒服?对于“群租”的各种隐患,我们应该通过规范与管理来最大限度的减轻,而且这些规范措施要以穷人为本,不能假托管理的名义提高门槛,变相禁止,禁止只能使这些问题更加严重。如果说高层塔楼发生火灾对邻居造成损害的概率比住别墅发生火灾对邻居造成伤害的概率要大得多,难道我们也要立法禁止修建高层住宅吗?
给“群租”以合法的地位,我们就能够在租住人员的身份确认、登记、用电负荷、环境卫生、扰民、小区出入管理、房租纳税等环节上进行监管,把不利的因素尽可能地控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城市管理者如果真的是因为保护低收入者的原因而禁止“群租”,就应该为他们提供廉租住房,而不应该采取“逼迫”他们露宿街头的办法来保护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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