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 “长城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这是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长城保护条例作出的规定。
条例明确,对长城进行修缮,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依法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长城段落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造成损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根据条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长城遭受损坏向保护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的,接到报告的保护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条例同时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长城损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违反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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