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 规范与发展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在防范风险前提下支持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发展。在24日召开的中国金融衍生品大会上,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银监会提出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监管的总体原则。
刘明康说,金融衍生产品的作用,就是为了在金融市场参与者之间实现收益与风险的重新分配。通过创新,将权益的风险转移给最能承受这项风险的参与者,或者由多个参与者共同承担,从而优化金融配置效率,有效管理风险。
近年来,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取得快速发展,但仍然不够活跃。截至今年6月底,人民币外汇掉期成交额240亿元,人民币利率互换名义本金余额大约171亿元。相比之下,境外离岸市场中的人民币衍生产品交易较为活跃,出现了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人民币无本金交割期权、人民币无本金交割互换和人民币结构性票据等产品。
刘明康认为,目前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存在四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市场基础条件不够;大多数国内银行缺乏产品设计能力和定价能力;国内银行获得的交易收益份额较低,有时承担双重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在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支持场外衍生产品交易的一些原则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
“要积极稳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健全人民币债券收益率曲线,深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为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营造良好市场基础环境;大力提升我国银行业产品设计与定价能力;尽快明确终止净额结算原则、所有权转让型信用支持原则在我国相关法律下的有效性;建立健全高度协同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体系。”刘明康说。
为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发展,银监会于2004年2月实施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开展衍生产品业务的风险提示。同时,改进衍生产品审批方式,强化审慎监管和市场跟踪监测。目前已有18家中资银行、44家在华外资银行取得衍生产品交易资格。
据刘明康介绍,银监会目前正积极研究制定衍生产品的分类监管办法,使尚不具备交易商和做市商能力的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也能应用衍生产品防范市场风险,并为更多金融消费者和中小工商企业提供规避风险的服务。
“金融衍生产品是一把‘双刃剑’。只有在客观环境相对成熟后,才能充分发挥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功能,同时避免产生新的或更大的风险。发展金融衍生产品要与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整体进程相适应,不可急于求成,也不要瞻前顾后。”刘明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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