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昨日称,存款保险制度正在积极酝酿之中。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基本具备。
央行在发布的2006《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称,存款类金融机构的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目前已不存在系统性金融风险。央行将加快建立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并形成对金融监管的有效补充。进一步加强金融审慎监管,完善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加快建设金融安全网,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保险保障制度,防范道德风险。
央行认为,在存款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应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在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方面,应秉承“成本最小”原则和“风险最小化”原则,负责存款保险基金的征收、赔付和运用,拥有对投保金融机构缴纳保费、损失情况以及相应的风险状况进行管理的基本权利,并参加问题金融机构的撤销、破产清算工作,报告称,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应可以获得与其履行职能相匹配的一些职权。
在存款保险的成员资格方面,为防止出现逆向选择和实现公平竞争,有必要实行强制性保险,对于强制性存款保险可能产生的“劫富济贫”现象,可以通过对各投保金融机构征收风险差别保费的办法来规避。
对存款保险的基金来源,报告建议,应主要来自于投保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以及从投保金融机构清算财产中的受偿所得,大部分专家还认为我国存款保险基金设立初期保费收取不宜过高,在过渡阶段可以采取国家特别融资的方式落实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
至于最高赔付限额,报告称全额保险增加国家的经济负担,也弱化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对风险机构应有的市场约束,易引发道德风险,为此,保险限额的确定一般遵循充分保护绝大多数中小存款人利益这一基本原则。央行2005年调查显示,存款在5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下四个区间存款账户户数占全部存款账户比例分别为96.18%、98.32%、99.32%、99.70%。央行称,这一调查结果将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中合理确定赔付限额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在费率制度安排方面,报告称,专家建议在建立存保制度初期,可主要依据投保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及资本充足率实行简单的差别费率,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励机制,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基于风险评级的差别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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