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是昨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修改决定。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为了加强对死刑判决的审查复核工作,严格掌握判决死刑的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定罪量刑准确,应当依法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北京大学宪法与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北京泰福律师事务所主任肖太福博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说,这项修改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而且也符合世界范围内对死刑核准上“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方针。
1983年,为了更有力地打击犯罪,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出了修改,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但死刑核准下放后,由于死刑二审与核准在同一个法院,死刑案件缺少了真正意义上的监督。这导致了部分冤假错案的发生,高居不下的死刑数量使得政府面临着压力。
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2006年7月1日起,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这被认为是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前的一项重要改革。
但专家表示,将死刑核准权力回收的另一项困难是,当时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较少,一旦核准死刑的工作收归最高法院,其在人员配置上也显得相对不足。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调整了机构设置和分工,不仅招募了一批法学专业的博士,而且从地方上选调了优秀的干部到最高人民法院任职,并增设3个刑事审判庭。同时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也纷纷采取各种办法,增加合格的审判力量。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能维护法制统一,并促进司法公正。但中国现行法律还没有规定废除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