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近日出台措施加强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规定用3年左右将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让农民工看得起病,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近日出台实施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的问题的实施意见》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必须及时申报,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
《意见》规定,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可以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的原则,根据农民工的特点和医疗需求,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保障方式。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可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
浙江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农民工按照“双低”的办法参保缴费,退休时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各地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转移,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得以各种理由设置转移接续条件。此外,鉴于农民工限于经济条件打官司难的情况,省政府规定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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