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昨天公布《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与出租汽车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等六类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今天上午,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成本处处长万劲松向记者表示,出台该办法是因为各地都在执行自己的标准,全国没有统一标准。
目前该办法正在广泛向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消费者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如果各方面意见比较统一,该办法会尽早执行;如果争议比较大,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最晚该办法有望明年出台。
意见稿规定,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出租汽车定价成本: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与出租汽车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以及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对外投资等支出;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
对此,记者上午连线了金建和首汽两家出租车公司,他们表示目前还不清楚有这项规定在征集民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