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上午获悉,曾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正局级干部王永安,于11月1日下午从法院领到《刑事裁定书》,裁定书写明,检方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准许。王永安在一国有企业实行改革后扭亏为盈,但他给职工发放效益奖金,被检方认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并从2004年起对他立案侦查。
法院公开审理王永安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时,记者得以旁听。当时检方起诉称,王永安于1998年1月,违反国家对国有企业发放工资、奖金的相关规定,经集体决定,将中国机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的国有资产200万元私分,用于为该公司及下属中机东源进出口公司的工作人员发放奖金。
王永安在法庭上陈述说:“我不是偷偷摸摸地私分国有资产,而是光明正大的发奖金。”王永安原是机械部人事司副司长,因机械部直属单位中国机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连年亏损,前任总经理涉嫌贪污受贿被中纪委立案,王永安遂于1996年底受命到该公司任总经理。他上任后,经过调研,决定打破大锅饭,实行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竞争机制。经过职工大会通过和党政联席会批准,中机公司于1997年5月正式出台了《奖励办法》,并报机械部备案。1997年,中机公司一举扭亏为盈,当年盈利450万元。王永安说,以前公司职工干多干少一个样,最好的职工和最差的职工年底奖励只差300元,而根据新的奖励办法,承揽业务最多的职工能拿到几十万元的奖励,最少的奖金为零,经核算,共发放奖金200万元。事实证明,这一激励体制是有效的,到1998年,中机公司盈利达到1200万元。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子程、曾志俊为王永安提供了法律服务。高子程告诉记者,根据原机械部党组书记、常务副部长以及原中纪委委员、机械部纪检组长等人的证词,王永安发放奖金时,请示了机械部主管部领导并得到同意。此外,劳动部、财政部联合批复的《关于中机公司1997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也同意中机公司在盈利的情况下可以发放奖金。因此,王永安给职工发奖金根本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高子程说,如果发奖金是犯罪,那奖金就是赃款,拿奖金的都应该退赃,另外,既然说是集体决定私分国有资产,那么参与决定的班子成员全构成犯罪,但现在赃款没人退、其他班子成员都没事,却抓了王永安个人,检方的做法自相矛盾。高子程表示,他对这一结果并不满意,因为他期待的是法院能作出无罪的公正判决,现在检方因事实和证据问题撤回起诉,就不能再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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