挨上司骂告状过时输官司
六年后下属向女上司索赔45万元,法院一审认定起诉“超时”,并驳回诉讼请求
在众目睽睽之下,一名事业有成的女士多次遭遇其上级主管领导的辱骂,甚至遭受该领导指使保安对其进行的殴打,而且经常在工作中故意给其制造麻烦,无奈其最终通过劳动仲裁的调解,离开了原单位。此后6年多时间里,她长期在精神上忍受着昔日所遭遇的不公,并无法在事业上再现昔日的辉煌。为此,她以原单位及单位该领导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兰州市城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5万元。法院对此又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原告遭上级辱骂告侵犯名誉权
赵娜曾在某品牌日化用品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任业务经理,1997年,她因不到一年的时间完成了72万元净销售额,为此,被晋升为高级销售经理。可上级主管领导马小梅经常给她“穿小鞋”,开会不通知她参加,甚至1998年10月、11月分别两次在公司辱骂她是神经病,并指使保安殴打她。赵娜几次向总公司投诉无果后,申请劳动仲裁,但对方延误了时间。据此,她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补偿其为公司开辟市场、发展客户等经济损失15万元;同时,要求马小梅赔偿对其侮辱诽谤而造成的精神损失费30万元。
被告属劳动纠纷要求驳回诉讼
对此某公司和公司领导马小梅辩称,赵娜所诉不实,双方之间实为劳动纠纷,该纠纷已于1999年6月24日,通过兰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调解书赵娜也已签收,对方不再享有向法院起诉解决此纠纷的权利,且赵娜在长达6年时间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现起诉已经超过法定之诉讼时效,故要求法院驳回赵娜的诉讼请求。
法院过诉讼时效一审被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娜所述事实法院均予以确认。法院认为,赵娜要求补偿的15万元,因兰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已作过处理,法院不再作处理。而要求马小梅赔偿的诉讼请求,现已超过诉讼时效。据此,法院于近日一审驳回了赵娜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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