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中级法院法官腐败的传闻已经被证实:今年6月至10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先后有5名法官被中纪委、最高检“双规”或逮捕,其中包括1名副院长、3名庭长、1名已退休的老法官,卷入调查的法官、律师多达数十人,调查还在逐渐向基层法院渗透。目前,深圳市中级法院已有20多名法官、8名律师被调查,另有几名律师“出国”,调查面在不断扩大,并涉及深圳基层法院法官。(新华网11月6日)
一个法院,出现大面积的腐败,在近年已经不是第一次了:2004年3月,武汉中院法官窝案中目前已涉及法官13人、律师44人。2005年3月,阜阳中院一名副院长、三名庭长和数位法官被双规,现在这些法官已经大部分被定罪判刑。2004年5月,时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吴振汉和10多名法院负责人、法官因严重违法违纪,共有30多人涉案。
在很多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法官是极少腐败的,新加坡自独立至1994年统计,没有一名法官犯案。德国上世纪60年代以来也几乎没有法官犯案。英国全国250名法官,犯案者极其罕见,美国自立国200年来只有40余名法官犯案。以笔者多次作过实地考察的科罗拉多法院来说,之所以“200多年来从来就没有出现过腐败的法官”,还是因为其法官的产生与监督制度的完善。
首先,从法官产生的机制来看。科州法官选拔的基本程序是:在法院组织由律师和非律师组成提名委员会以后,由提名委员会从本地区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和检察官中选择2~3人作为补缺候选人。这几个候选人可以在两年内成为补缺人选,由州长或者县长、市长在需要补缺时从这2~3人中指定一人。为了帮助提名委员会成员投票、决定是否留任某一法官,立法机关要对法官定期进行评估,并公开评估结果。
然后,从对法官的监督来看。1988年科州立法创设了司法执行委员会,目的是为投票人提供对法官和其司法行为公正、负责、全面的评估。该委员会任期为两个4年,有10名成员,由首席法官和州长每人指定一名律师和两名非律师、参议长和众议院发言人每人指定一名律师和非律师组成。司法执行委员会的评估结果不断提供给法官提名委员会成员,也反馈给法官,以便他们能有所改进。上述评估结果由立法机关以“蓝皮书”的形式出版,并送达每一个注册提名委员会成员。另外,科州还有一个针对法官道德行为进行观察的“科罗拉多司法纪律委员会”,来处理公众对法官的投诉问题。
最后,法官审理案件时有完备的审理程序。这个程序的体系内容很多,我们举其中的“集中审判”一例来说:一个即将审理的案件在事前不确定由哪几位法官审理,而是在开庭或者即将开庭的当天或者前一天,突然选任法官;开庭后案件不能中断审理,当庭判决。特殊案件在必要时进行全封闭式审理,这时,法官不能回家,由法警监督到特定的旅馆休息,与外界不能有通讯联络、不能接触他人和获得新闻。违背上述程序的可能进行“程序更新”,即原审无效,重新组成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进行10多年,但是一些重要的法院改革措施并未实施。在法官的产生、法官的监督和案件的审理程序上存在着一些制度上的漏洞,正是这些缺失使一个个法官腐败窝案出笼了。(高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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