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江苏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南京市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障农民工大病的基本医疗需求。
保险费用单位缴纳
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收入相对低的特点,《办法》确定了“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不建个人账户”的原则。记者获悉,办法明文规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费将由聘用单位按月缴纳,缴纳标准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标准为每人每月4元,原则上由农民工个人承担。自缴费次月起,参保农民工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保障范围包括住院
这次南京市将实施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包括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斥治疗等三种门诊大病和住院两部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支付范围,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农民工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部分先由个人全额自付,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
最高限额暂定6万
超出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6万元)以下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将根据费用分段,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50%-80%的比例支付。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将由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按规定给予定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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