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省19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意见规定,将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对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严重的地区下达督查通知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这19个部门分别是:省民政厅、省综治办、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省文明办、省编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西安铁路局、省交通厅、省卫生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
文件要求,各地要加强预防未成年人流浪和返乡未成年人的安置工作;要保证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需要;强化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管理;通过实施心理疏导和调适等措施,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和正面引导,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努力促使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为他们回归主流社会创造条件;要打击幕后操纵和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的犯罪行为;加大投入,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综治部门
预防犯罪不力可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将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不力和街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数量庞大,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严重的地区下达督查通知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民政部门
服刑人员子女可由救助站照料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全面服务,保障受助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组织适合未成年人需要的活动,通过文化知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帮助流浪未成年人获得谋生技能,为回归社会、独立生活做好准备。与教育、公安和司法行政等部门一道,对有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行为矫治和心理辅导。对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子女,也可由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供生活照料。
-公安机关、司法部门
可在救助站内设立警务室
对于执行职务时发现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打击犯罪行动中解救的未成年人,应及时将他们护送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要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可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协助该保护机构进行管理。
司法部门要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
-教育部门
及时接收返籍安置者入学
对于返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未成年人,要及时接收其入学,并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积极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部的教育工作,逐步探索适合受助未成年人特点的特殊教育模式,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专职教师的职称评定工作,纳入教师职称评聘体系。
-卫生部门
设定点医院救助突发急病者
要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对突发急病的受助未成年人及时进行治疗,救治费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解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的防疫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及时处理流浪未成年人传染疾病疫情。
-劳动保障部门
提供免费职业培训
负责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开展的流浪未成年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为他们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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