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军是近年来安徽省检察机关查处的第一位厅级女贪官,尚军案发后,一些媒体对其作为女性升迁之路的坊间传闻、绯闻似乎更感兴趣。通过跟踪采访记者发现,作为一名级别较高的女贪官,尚军的堕落主要是在大是大非面前迷失了方向,才导致她过不了权力关、人情关和金钱关。
尚军的两个“凡是”
尚军在“悔过书”中说:“我从一名领导干部堕落为人民的罪人,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多年来,自己在领导岗位上,掌握着一定的权力,但我……把这种权力当成捞取个人好处的工具和资本,因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006年10月25日,尚军案件在安徽省安庆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1992年至2005年,尚军在该省阜阳市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发包工程、提拔调动干部、分配安置工作和干预案件等途径,先后收受41人所送钱款计人民币90余万元、美元2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外其还对98万余元的家庭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尚军一案的公诉人介绍说,综观尚军全案,是所谓的“重感情、讲义气”害了她,凡是有求于她的,她都一定想方设法给人办事;凡是收了人家钱的,也都一定会帮人办,这一点在起诉书所指控的其总共41起涉嫌受贿事实中都不例外。
尚军自己也承认,自己是本地干部,老乡、老同事、老部下比较多,在与他们的交往中,没有把握好尺度,抹不开情面,不好意思推辞,对他们提出的要求也难以回绝,终于被“人情关系”一步步推进了犯罪的深渊。
大楼留下的“口碑”
今年52岁的尚军在2005年担任安徽省卫生厅副厅长之前,一直在该省原阜阳地区(后改为阜阳市)任职,其被指控的职务犯罪事实也均发生在这期间。
尚军1992年1月至1997年8月任原阜阳地区、阜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院长,之后任阜阳市副市长;1999年2月至2005年4月任阜阳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市委副书记等职。还是在阜阳市中级法院当院长的时候,她为该院建起了一栋气势巍峨的审判大楼和两幢职工住宅楼,这也为其后来赢得了相当的口碑。
殊不知,当初尚军在办这两件实事的时候,却在坦然地做着交易。利用这两项工程发包,尚军共收受3人的贿赂计41.5万元,占到了其所涉嫌受贿总数额的近一半。
1996年8月底9月初,阜阳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的顾总经理为了承建该市中级法院审判大楼的地下土建工程,来到尚军的办公室,第一次出手就送给她人民币现金10万元。尚收了顾总的钱后,于同年9月21日在法院党组讨论研究地下土建工程由何人承建时,直接拍板交给顾总经理所在的阜阳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承建。
几天后,尚军代表法院与顾总经理签订了合同。不久,阜阳市中级法院审判大楼地下土建工程如期开工,顾总经理的集团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想让该市中级法院提前支付工程款,顾总经理便再次请尚军帮忙,并送给尚军人民币5万元。同年10月15日,尚军安排从市法院账户上转付对方工程款150万元,此时距地下土建工程开工仅仅8天时间,距双方签订承建合同也不过20天!
地下土建工程结束后,顾总经理又“惦记”上了审判大楼的地上主体工程。想来想去,还是尚军能一锤定音。1997年元旦前后,顾总经理来到尚军办公室,送给她人民币10万元。不出几日,尚军就代表法院与顾总经理的阜阳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签订了承建地上主体工程的合同。
1997年2月,阜阳市中级法院审判大楼主体工程开工,为了能使法院按期支付工程款,顾总经理如法炮制,付出5万元,很快便得到了他想要的工程款。
后来,顾总经理又先后两次送给尚军2.5万元。
就在该审判大楼交给顾总经理承建后不久,做工程监理的人跟着找上门来。此人姓李,是安徽三元工程监理公司负责人。经洽谈并由尚军拍板决定,该院审判大楼监理工程交给安徽三元工程监理公司。
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三元工程监理公司负责人李先生在离开阜阳前,到尚军的办公室拜访她,同时送上人民币2万元的“感谢费”。
就这样,仅审判大楼工程,尚军便从中收受贿赂34.5万元。
阜阳市中级法院审判大楼开工上马两个多月,该院1号职工住宅楼又紧锣密鼓地筹备起来,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四分公司的孙经理闻风而动,来到尚军的办公室进行“公关”。在收到孙经理5万元现金后,1号职工住宅楼几乎没有什么悬念地交给了孙经理所在的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
法院1号职工住宅楼“搞掂”后,法院2号职工住宅楼自然也不在话下,孙经理给了尚军2万元就取得了该楼的承建权。
难舍对部下的“感情”
尚军在阜阳市中级法院主政期间,对于市、县(区)两级法院的进人、干部的提拔使用有着相当的主导权。
1996年下半年、1997年春节前和1997年中秋节,阜阳市临泉县法院副院长刘玉为升任基层法院院长,曾先后三次到尚军家送给她人民币2.2万元,请尚对其职务升迁予以关照,尚收下并答应帮忙。经尚军向此时刚刚接任她的阜阳市中级法院院长刘家义(因涉嫌受贿犯罪,已经开庭审理)打招呼,刘玉在1997年12月如愿担任阜南县法院院长。1998年春节前,刘玉为了感谢尚军的帮忙和继续得到关照,又到尚军家送上人民币5000元。
刘玉在担任法院院长7年间,在工程发包、案件的审理及法院干部的提拔、调动过程中,共收受贿赂58万余元。今年10月下旬,案发前已调至阜阳市颍东区法院任院长的刘玉犯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1996年6月,隶属于阜阳市的界首市(县级)法院李副院长(化名)为升任该院院长,特地到尚军家,送上4000元见面礼,尚军收下并答应帮忙。这年9月,李副院长得知尚军为界首市法院院长人选问题与该市市委交换意见时,马上来到尚军居住的宾馆,又送给她人民币现金1万元。1997年4月,李任界首市法院代理院长。1997年8月份,为感谢尚军的提拔,李再次向尚军行贿1万元。1998年1月,李副院长如愿成为该市法院院长。
1996年3、4月份,此时还属于阜阳市的亳州市法院副院长大李(化名)为职务升迁和调整到市区,两次到尚军家送上人民币3万元,尚均收下并答应帮忙。同年5月,大李如愿调任阜阳市颍泉区法院院长。
对于基层法院院长的进退留转,尚军也不遗余力地予以帮忙;对于一些犯错误的老部下,尚军尽量网开一面予以关照。虽然不能排除其对部下的感情因素,但其中金钱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1992年初,尚军自太和县人民法院调任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任副院长,经尚军推荐,太和县法院原副院长李健担任该县法院院长。后尚军提议,李健被交流至原县级阜阳市法院任院长。为表示感谢,李健于1993年到尚军家送给尚人民币1万元。1996年5月,李健因违纪被阜阳市纪委查处,李健又送给尚军1万元请其帮助疏通。不久,阜阳市纪委处分了李健,但尚军在李健的工资关系挂靠、工作落实问题上均予以了“充分”照顾。
1997年7月,太和县法院刑二庭刘庭长被该县法院停职检查,刘庭长送给尚军2000元,尚军便向太和县法院院长打招呼,使刘很快复职。后来,刘庭长为了升迁及他人毕业分配等事,前后送给尚军人民币13万余元。
这就是尚军所说的对老部下的“感情”!
在尚军总共41笔受贿犯罪事实中,有34笔是给老朋友的子女安排工作或给朋友调动工作。
送上钱结果就可以逆转
利用法院院长的职权,干预民事案件的判决和执行,从而收受当事人的好处,是尚军受贿犯罪的又一个显著特点。虽然这在尚军41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所占比重很小,只有4起计5次,但由于为行贿人谋取了司法利益,其社会影响却是十分恶劣的。
1994年底1995年初,太和县化肥厂刘厂长为该厂与太和县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一事找到尚军,希望暂缓执行或不执行,尚军收下他的1万元后,就向太和县法院案件承办人打了招呼。太和县建设银行知道案件执行受阻后也无可奈何。
1995年初,太和县联谊药厂杜姓业务员为该厂与上海市崇明制药厂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请尚军在二审期间给予关照,同时送给尚人民币5000元。经尚军关照,太和县联谊药厂后来二审胜诉。
1996年春节前,阜阳市外贸加工厂董厂长因朋友之女离婚案件二审一案,请尚军予以关照,尚答应帮忙。案件办结后的一天早晨,董送给尚军2000元以示感谢。
1997年上半年的一天,董厂长因朋友王星经济纠纷案件找到尚军,尚当即打电话给承办该案的阜南县法院院长,要求他处理好此案件。几天后,为了表示感谢,董到尚军家送给其3000元。
1997年初,阜阳市科技信用社马董事长为该社与阜阳市天月楼大酒店、阜阳市肿瘤医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尚军帮忙,并在一酒店吃饭时送给尚军人民币5000元,尚军收下并答应帮忙……
编后话
尚军案件开庭时,她的辩护人认为尚军受贿犯罪,其中有34笔的主观恶意不明显。按照刑法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在所不问,既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也不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客观上说,这些行为既侵害了公权的廉洁性,也给社会带来了机会不公正、竞争不公平,危害性是明显的。
都说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崩溃了,一个社会怎么能够树立起对于公正的信心?虽然尚军在该案的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对自己的所作所为痛悔不已,法庭开庭时,尚军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也表示全部认罪,但其行为所带来的恶果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消除?尚军的腐败犯罪成本,尤其社会成本又有谁能够量化计算?这正是人民群众所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