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围绕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这一主题,提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保障公民“四权”为着眼点推进制度建设,这是一个新的要求。
保障公民“四权”,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公众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参与意识、对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要求、对自身能力的发挥和自身价值的追求,将呈现出越来越积极的发展趋势。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积极主动地适应这一发展趋势,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同时,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是新时期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客观要求。
保障公民“四权”,是建立健全能够全面表达、有效平衡、科学调整社会利益的体制机制的需要。经过20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原有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具有不同利益倾向和需求的主体、群体、团体等逐渐形成,社会阶层的特征日益显现,多元利益格局开始形成。不同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存在,必然会带来一定的利益矛盾、摩擦甚至冲突。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必须加快建立健全能够全面表达、有效平衡、科学调整社会利益的体制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特别是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促进形成这一体制机制的一个重要举措。
保障公民“四权”,是对民主权利内涵的新拓展。从我国宪法的规定来看,与民主权利密切相关的公民权利主要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辩护权。公民的“四权”,本质上与上述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一致的、一体的,但它同时又有自己的特点和侧重。
保障公民“四权”,主要是着眼于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过程中公众的角色、作用和利益,特别是在与公共权力行使者的关系定位上,公众不应是消极的接受者,而应成为积极的参与者;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不应是单向的、被动的过程,而应成为双向的、互动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四权”是公民权利和自由在政治和社会活动过程中的延伸和具体化。依法保障公民“四权”,有利于拓展民主权利的内涵,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的工作,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依法保障公民“四权”的具体要求,一是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开放度,凡是有关公共事务的决策、政策和措施,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广而告知、广而周知,加强宣传和引导,增强公共事务的可预见性。二是以多种形式不断扩大公众、组织和媒体对公共事务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参与,形成有效沟通和良性互动,增强公共事务决策和执行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三是各级党政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都要着力健全诉求表达渠道和形式,发挥传统优势,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使社会成员都能够依靠法律和制度表达自己的意愿、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增强权益保障的有效性。四是加大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大众媒体等社会监督力度,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好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
公民享有和行使“四权”,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享有权利必须同时履行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