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工11层坠亡,家属状告雇主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由于自己的儿子小军(化名)在为他人做保洁时,从11层坠楼身亡,小军父母为此将雇主郭先生告上了法庭。昨天,此案在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法院驳回了小军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5年5月8日,小军作为钟点工受被告郭先生的雇用,为其房屋进行保洁服务。在擦到大卧室的玻璃时,由于小军没有系安全带,不慎坠楼,尽管事后110和120均及时赶到,但是小军还是因为从高层重摔即刻身亡。
小军父母将郭先生起诉,原告认为,郭先生作为雇主和受益人应当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他们各项费用共计25万多元,但由于小军在操作过程中未系安全带,也有一定过错,因此被告可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他们丧葬费等共计12万多元。
法院认为,小军与郭先生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而应该是承揽关系。小军由于自己不慎造成的伤害,家属不能要求郭先生负责。郭先生只有存在特定过错时,才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此案中,小军父母无证据证明郭先生存在这方面过失。故法院驳回小军父母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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