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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卡拉ok收版权费是经营者法定义务

www.zjol.com.cn  2006年11月25日 09:36:07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华网北京11月24日电 备受关注的卡拉OK版权收费问题目前再起波澜,国家版权局11月9日正式公告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后,在一些地区娱乐业内引发争议。针对目前说法较多的一些质疑和争议,记者24日走访了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

  “这个标准的出台完全遵循法定程序进行”

  据一些媒体报道,有娱乐业者认为这次卡拉OK收费标准的制定不合法,不合理。

  王自强说,这个标准不是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由集体管理组织制定,报国家版权局公告后实施。目前已获得国内外大多数权利人授权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草案),并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将草案上报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于8月20日至9月20日将该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了有关各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届满后又立即召开著作权人、权利人组织、卡拉OK经营者、相关协会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并根据社会反馈的意见,建议两个协会对原草案进行了适当修改。而后国家版权局予以公告施行。

  他说,这个标准的出台是完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卡拉OK的“免费午餐”再也不能吃下去了

  目前,最多或最大的争议点是收费标准,部分娱乐业协会对国家版权局公告的每间包房每天收取12元版权使用费的标准提出异议,认为收费过高,并表示要拒绝缴纳。对此,王自强认为:

  对于收费标准,不同利益群体是有不同看法的。从前期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大多数地区和行业的代表,是赞成这种收费方式和标准的。举例来说,标准公示期间收到17个娱乐协会的反馈意见,12个赞成;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上,7位发言的代表,5位基本赞成。

  而且,这个收费标准不是刚性的而是弹性的,公告明确说明,这个标准是收费的上限,是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营规模适当调整的。同时,对比港台地区和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收费标准,也是较低的。

  至于有的娱乐协会说要拒绝缴纳,王自强明确指出,对卡拉OK收取版权使用费,是有国家法律为依据,是卡拉OK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已按法定程序公告,已经成为著作权人收取版权使用费的依据。当然,任何人都有权对收费标准提出意见,将来在实行过程中也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调整,但以不赞成为借口拒绝缴纳,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就像在商店买东西,你可以认为价格无法接受可以不买,但不能非要买又少付钱,这个道理很简单,如果卡拉OK经营者认为价格高可以不用作品,但坚持用别人的作品,又不想付钱或少付钱,那么权利人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卡拉OK厅告权利人的问题了。

  王自强特别指出,对大多数卡拉OK经营者来说,多少年来一直在没有取得权利人授权、也没有付费情况下违法经营,这种拿别人的劳动成果自己赚钱的免费午餐,在我国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是再也不能继续吃下去了。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有权提出收费标准

  关于尚未完成正式备案手续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能否行使制定标准、收取费用的权利,也是引起较大质疑的问题之一。对此,王自强指出,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版权使用费标准(草案)等材料。因此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提出收费标准已经不是一项权利,而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所以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其制定的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草案)上报国家版权局,由国家版权局向社会公示并公告,恰恰是遵循法律程序的。

  2005年12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目前正在办理社团登记手续,在该协会未完成登记手续之前不能以集体管理组织的名义开展工作。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暂不能收卡拉OK版权使用费,不等于著作权人的作品被他人使用不能收取版权使用费,著作权人依法向作品使用者收取报酬不需要经过任何人批准。中国音像协会在筹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过程中,已经获得国内外大多数权利人的授权,而且这些权利人的作品目前正在被他人使用,他们的获酬权应该得到尊重。因此,国家版权局在公告《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时规定: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尚未完成社团登记手续前,不能以这个组织的名义收取版权使用费,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表其注册的著作权人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

  卡拉OK收费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质疑,新闻媒体对此报道也比较集中,王自强表示欢迎,他认为这些关注有利于推动卡拉OK收费工作的逐步完善,也反映了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但他指出,希望有关各界能够客观、冷静、理性地看待分析问题,不要随意炒作。

  王自强强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与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非营利机构)。其健全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保护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既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知识创新,也避免“卡拉OK”经营者陷入不必要的诉讼困境。同时,国家版权局也将依法加大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力度,监督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版权费用合理分配,让广大权利人得到应得的利益。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孙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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