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检方侦办“特别费”,了解律师团研议方向的国民党人士透露,检方心证可能认定马“侵占公款”,律师团已帮马英九拟出两大辩护策略:马没犯意,捐款超过八年“特别费”总额;入帐“特别费”并未规定首长要记帐、缴回,有违信赖保护原则。
相关法规规范机关并非个人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至于查黑中心检察官侯宽仁,质疑台北市长马英九的“特别费”汇入帐户,剩余未缴库,可能涉及违反台湾“预算法”。马英九的大学同学、执业律师罗明通指出,这种说法可能是对“预算法”有所曲解,因为“预算法”规范的是机关并非个人。
罗明通强调,“特别费”不管是月初或月中领取,其实在领钱的那一刻就已完成结算。事实上,不管是台“审计部”或“主计处”,从来都没有再要求“特别费”须另行结算。
疏忽未办理结算惩戒问题
罗明通并说,各机关执行预算的公务员如果跨年未结算,只是构成惩戒问题,并非侵占,疏忽未办理结算更不构成刑事犯罪。
检方锁定马英九无单据入帐的“特别费”流向追查,以及已将马当成被告,都是极度不利的讯息。但国民党乐观认为,律师团拟出的两大策略,至少可以证明马英九没有侵吞公款的动机与意图;而且如果马英九有事,绿营“天王”以降全台六千多位首长都有事,兹事体大,检方不会不察。
据了解,律师团研拟的策略,第一就是马英九未有“侵占公款”的事实。律师团汇整马英九帐户资料,显示马每月将帐户款项多数汇入妻子周美青帐户内,近八年来周美青经常代马捐赠给公益团体,至少捐给一百个以上公益社团及私人。
到八月底为止,捐款总额达五千七百三十一万四千零六十七元;而汇入马英九帐户的“特别费”,共一千五百四十七万八千三百八十六元,捐款远超过“特别费”。律师团据此强调,马并无侵占公款(贪污)的意图与事实。
第二个策略,就是证明马英九是依法处理“特别费”,如果因为“特别费”定位不明、法令规定不清,就认定马有贪污,不符法理原则。律师团将举出主计、审计单位的特别费法规,均未要求首长针对领据入帐的特别费,要记帐并缴回,可合理视为该款项一经领出之后,就等同结算完毕;如今却要首长提出帐目,证明自己八年来每一笔钱的用途,有违公务员“信赖保护原则”。
虽然对律师团攻防策略有信心,但因为检察官侯宽仁可能从严办案,马英九被起诉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国民党从上到下,已积极展开“抢救主席大作战”。中央政策会执行长曾永权上周亲自邀集副执行长与历任党团书记长、国民党智库与市府核心幕僚,组成“危机应变小组”因应。
“特别费”定位攸关马是否脱困
台湾《中国时报》今日同时刊发特稿分析文章说,马英九“特别费”案,像星火燎原般扩大延烧,是否构成犯罪,除了法律见解,还得从有无“不法所有意思”的犯罪故意,以及主观认知、预算法究竟是规范机关或涵盖个人等层面综合考量。
文章说,若纯以“公款”定位“特别费”,马英九恐难过关;若从有无犯意、主观认知,就有机会闪过罩顶乌云。
以目前的检方讯息来看,侯宽仁应是明确将“特别费”认定为公款,质疑马英九将无单据特别费都汇入特定帐户,而剩余公款又未结算缴库,有违“预算法”。检察官的质疑,从犯罪侦查实务来说,是必须的。毕竟不经彻查,怎么知道有没有构成犯罪。
马英九律师顾问团称,马捐款总额远超过“特别费”,显见马并无侵占、诈取公款的意图与事实。但马捐款数额有四千余万都是选举补助款,扣除这四千多万元,马宣称的捐款数,实质少于“特别费”总数,在“出比进”少的情况下,若“贯彻”“预算法”的原则,则马英九律师团的策略,能否说服检察官就是个大问题。
文章还分析,台湾“刑法”第十六条也规定,除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责任。马英九如称对相关行为可能触法不知情,是“制度杀人”,检察官也可以不予采认。
不过,由于“预算法”主要是在规范“中央政府预算”的筹划、编造、审议、成立及执行。首长非机关,个人的“特别费”使用,是否可依“预算法”规范,法律上还有得争执,这是马英九的律师顾问团,可以辩护发挥的地方。
再则,“特别费”的相关规定,从领取到使用、核销,甚至该不该剩余缴库,相关规定并不完善,甚至并未明确规定汇入帐户的“特别费”,用不完的一定要缴回。
一般领用“特别费”的首长、主管,主观上都认为无须单据、汇入个人帐户的一半“特别费”,就是由个人来支配使用,如果主观上没有故意侵占的不法意图,只是“把持有、当私有”的错误认知,在没有犯意下,就不会构成犯罪。
文章最后说,“特别费”问题,已经不是单纯的法律面能解,只能政治解决。“朝野”共商立法解决,尽速厘清首长“特别费”的定位,才是最后一途。
但无论如何,都已无法影响侦办中的马英九个案,就最现实的政治现实来说,马英九与国民党应开始思考提出司法救济,并及早做好若起诉的政治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