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救护车在抢救患者时,既未配医护人员,也没有必备的药品,延误救治,患者在医院死亡。近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医院支付患者家属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
患者马女士家住河南省西峡县,长期以来患有慢性支气管哮喘病,而邻居岳英(化名)则是西峡县山城医院药剂室的医生,二人关系很好。
2003年8月28日,马女士哮喘病发作,但家中常备的氧气、药品已用完,必须马上送医院救治。家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却被告知医院的救护车正在救护途中,无车可出。
情急之下,邻居岳英通过自己工作的山城医院药房,联系到了该院的急救医生,让其通知救护车司机带车到马女士家接病人。
正在休班的救护车司机张师傅,接到急救医生的电话后,只身一人开着救护车赶到了马女士的家,车上并没有配备急救药品和救护人员。马女士被送到医院35分钟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马女士的丈夫朱光照认为妻子患支气管哮喘病多年,只要能够及时用药,病情便能得到控制。朱光照认为,在马女士被送医院途中,因为救护车上没有任何医护人员或急救药品,没有采取急救措施,所以耽误了抢救时机,从而造成了妻子马女士死亡的严重后果。
山城医院则认为,在抢救马女士的过程中,没有发生医疗事故,且事发当天患者马女士在病情严重时,其好友岳英慌乱之中将电话打到医院西药房,而不是拨打医院急救电话,没有人从法定渠道告知医院出车救人,岳英联系该院的“120”救护车属个人行为、私自用车,医院对马女士之死没有责任和过错。
2004年2月25日,多次交涉未果的朱光照将山城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院方赔偿因耽误抢救时间致使其妻子马女士死亡所造成的扶养费、精神损失费、安葬费等共计12万元。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岳英当时未拨打120急救电话联系救护车,但岳英向医院拨打电话的意思表示很明确,是让派救护车去她所指定的地点急救病人。因此,医院的急救医生在电话中的允诺并要求救护车司机出车的行为即为对原告要约的承诺。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自医院派出救护车去指定地点起已成立。因此,被告山城医院就应当按照医疗服务行业的通常标准对原告之妻马女士实施急救行为。但被告出车后既未带医护人员,亦未带急救药品,且未及时对马某实施急救行为,其行为属一种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行为,应对马女士死亡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山城医院的过错不是导致患者马女士死亡的唯一原因。当日马女士患病时病情严重,其亲属未对其采取必要的自救措施亦未及时到医院,延误了一定的抢救时机,故原告亦应当对马女士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西峡县仁和医院赔付原告各项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生效的判决已经得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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