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11月30日讯因违规开出信用证造成银行巨额损失而被撤职,但撤职后却继续索贿。原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椰城支行(下称工行椰城支行)副行长陈明华因涉嫌受贿180万人民币,日前一审被海南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炳坚、符永恒为合作进口钢材生意,分别于1998年5月,以符永恒经营的美伦公司的名义向工行椰城支行申请开具两单远期信用证,数额合计4,277,440美元。为此,刘炳坚找时任该行副行长陈明华帮忙,并许诺事成之后给陈明华好处费。陈明华便利用分管信贷、外汇业务的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作出同意为美伦公司开具信用证的意见,并报省工行审批获准。
1998年9月,陈明华向刘炳坚索要10万元,作为其去美国考察学习期间的个人任务费用。刘炳坚从美伦公司的钢材销售款中,送给陈明华10万元。
美伦公司开出信用证后,因该信用证违法经营进口钢材在湛江被中纪委工作组查扣。陈明华也因此被免去副行长职务,被安排参加追偿贷款工作。1998年12月,省工行委派陈明华到湛江协助处理美伦公司钢材被扣一事。陈明华以办事需要费用为由,向刘炳坚索要20万元。于是,刘炳坚征得符永恒同意后,从美伦公司财务处取出20万元现金交给了陈明华。
1999年初,陈明华以被免除职务后要开典当行为由,向刘炳坚和符永恒索要100万元,刘炳坚和符永恒均表示同意。而后,陈明华让其朋友王强找刘炳坚办理100万元的转账事宜。1月12日,刘炳坚从海南城坚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上存放的美伦公司的钢材销售款中,按陈明华的要求,转100万元到海口坚盛典当行银行账户上,之后,陈明华让其同学帮助将100万元转出。
2000年初,由于美伦公司无力全部归还工行椰城支行的巨额垫款,陈明华和刘炳坚、符永恒、麦光博、麦发雄先后两次商量,决定瓜分美伦公司余下的信用证项下的700多万元钢材。陈明华以自己做生意为理由,提出要拿260万元。不久,刘炳坚将一本以“陈明华”名字开户的50万元存折交给陈。
海南中院认为,陈明华身为国有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向美伦公司开具远期信用证后,先后4次收受贿赂共计就18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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