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11月30日审议通过《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条例将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后出台的首部防治艾滋病的地方性法规。
新条例施行后,云南省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公民,将被要求在婚前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初筛检测。
新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如不告知的,其住所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
新条例还规定,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中,推广吸毒人员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和清洁针具使用,采取多种综合措施,加强对高危人群的行为干预。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提供住宿、娱乐服务的营业性公共场所中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每半年进行艾滋病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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