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经过三次审议后,被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与三审草案相比,通过后的条例因难以操作等原因修改了影视禁播内容的硬性规定,仅对广电部门的审查、监督做出要求。
“禁止”改为“弱化”
提交三审的草案原本规定,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恐怖、残酷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观看的节目;禁止电视台在7时至23时播放涉案影视节目,禁止在17时至20时播放境外动画节目。
通过后的条例对此项进行了修改。条例要求,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应当加强对视听节目的审查,对有展示暴力、凶杀、恐怖的场景、内容,以及渲染犯罪细节和手段的,应当删减、弱化,对电视台是否遵守有关禁播规定进行监督,防止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
禁播规定难操作
对于这一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介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广播电台、电视台在一定时段内禁播有关节目的规定难以操作,因此建议修改,转而在条例中对广播电影电视部门的职责进行增强。
有关专家对此表示,关于禁播内容,国家文化部、广电总局的相关规定已经有所要求,因此在条例中也可不作单独阐释。而且作为针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项条例,关于禁播的相关规定,操作起来确实存在很大的难度,这也正是常委会在审议时对禁播硬性规定进行修改的原因。
另外,对于“学校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的条款,条例将其修改为“学校不得开除或者以劝退等方式变相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从而对未成年学生的义务教育权进行更加严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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