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海口12月5日电 海口市秀英区法院近日对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原行长助理唐小平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唐小平受贿10万元。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唐小平有期徒刑5年。
法院查明,2003年9月,一公司向中行海南省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4500万元用于住房开发。该公司副董事长陈某为了得到唐小平的帮忙,约唐小平喝茶,然后尾随其到停车场,
将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手提袋放在唐小平的车上,并表示这些东西是送给唐的。
同年12月,唐小平在“授信项目审批表”上审批同意该公司贷款。唐小平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向司法机关交代犯罪事实,并退回赃款人民币10万元。
法院认为,唐小平在担任行长助理期间,利用审批贷款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0万元,损害了国有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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