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5日电 因私自挪用出租汽车司机风险抵押金,北方出租汽车二分公司经理日前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据悉,2005年3月,时任北方出租汽车公司二分公司经理的孙笑民找到经营队长说,一些合同到期司机的风险抵押金总公司退还较慢,致使合同到期的司机常到分公司催要。分公司决定收取新司机的风险抵押金后,退还给合同到期的老司机,加快退还这些老司机风险
抵押金的速度,然后再到总公司财务部门变更风险抵押金的手续。于是,孙笑民开始在开具白条或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先后私自收取了10名司机的风险抵押金,共计13.7万元。
按照北方出租汽车公司的规定:分公司经理只能负责同新出租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及运营承包合同。出租司机的风险抵押金和承包费必须由司机本人交到公司的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开具电脑打印的管理费收据和手写的风险抵押金收据。
2003年4月,司机崔先生向北方公司财务部交了1万元风险抵押金,后来等了一个多月没开上车,就找到经理孙笑民说不想干了,让他把风险抵押金退还,孙笑民当时就把崔先生的风险抵押金收据要走了。后来,孙笑民给崔先生安排了一辆富康车的替班,而他自己却拿着风险抵押金的收据,领走了崔先生的风险抵押金1万元,还在支出凭单冒充崔先生签了字。上述款项共计14万余元,至今尚未归还。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孙笑民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采用私自截留、冒领的手段,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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