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对违法广告进行公告的部门、违法广告公告的内容等8部分组成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最近由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对部门联合公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公告和广告审查机关公告作了明确界定。即部门联合公告,由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发布,或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公告,由国家工商总局向社会发布。广告审查机关公告,由广告审查机关向社会发布。该《制度》规定,对违法广告的公告内容应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等。对违法广告公告的刊播渠道、媒体刊播违法广告公告相关信息的要求,以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相应媒体执行《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监督检查等方面,也都一一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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