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丈夫在医院被注射“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并死亡,李金菊将上饶市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上饶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金菊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护理费等共计10.8848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万元,达到了江西省关于精神赔偿的最高标准。
今年4月27日中午,李金菊的丈夫黄老四因感冒发热入住上饶市人民医院,入院时患者神志清楚,血压正常,有发热、皮肤发黄等症状。医院经检查,为黄老四注射由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当日18时33分,黄老四出现呼吸困难,持续两个小时后转为重度昏迷,医院随即进行了专家会诊并实施抢救,至次日凌晨1时许,黄老四终因肾功能衰竭死亡。
诉讼过程中,被告上饶市人民医院提出要求追加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但原告考虑到诉讼负担,不同意追加。法院驳回医院的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黄老四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因医院对其使用了“亮菌甲素注射液”后即产生药物反应,医院虽积极进行了抢救,但黄老四仍然死亡。经鉴定,黄老四在治疗过程中出现病情恶化,不排除与使用“亮菌甲素注射液”有关,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虽没有证据证明有过错,但黄老四是因医院使用了假药死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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