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国家版权局发出通知,称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试点。
对此,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卡拉OK专业委员会与30余家本市卡拉OK行业骨干企业召开会议,认为12元/包房/天的收费标准存在不合理之处,提出以“点击率”收费的科学性,坚持“每间包房每天1元”。并称在收费主体问题未解决之前,对于任何强行在上海地区上门开展的收费行为,协会将采取法律途径等多种不同方式坚决抵制。
就目前备受关注的卡拉OK征收版权费一事,昨天下午,记者从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卡拉OK专业委员会第二次工作会议上获悉,本市仍按原来标准开始收取2006年度音乐著作权词、曲使用费。目前,钱柜、好乐迪、上海歌城等27家经营单位缴纳了使用费。但对于版权费中另一项要收取的图像权使用费,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表示仍要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共同探讨。
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副会长朱南在昨天的会上说,协会根据2001年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所签订的《音乐著作权使用费代收协议》,向全市卡拉OK、交谊舞厅、音乐餐厅、音乐茶室、酒吧、咖啡厅、迪斯科舞厅等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发出了缴费通知,27家经营单位缴纳了使用费。
对于此次的版权费问题,昨天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也再次重申了“上海意见”。鉴于目前卡拉OK企业使用的点歌系统无法完成作品、制品的使用统计,本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进行这次音乐著作权使用费收缴工作,还是沿用按面积或包房规模计算的方法。协会还表示,希望有关部门正在试行的以点击率统计的使用数据系统能够加快步伐,早日取得成功,以体现“谁使用谁收费、不使用不付费、多使用多付费”的原则。
由于卡拉OK的版权包括词、曲和图像三个部分,而关于图像权的使用费问题,协会表示,由于另一家拟行使音像权收费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仍在筹建中,因此,为保护词曲作者利益,先行按约缴纳词、曲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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