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腐路径选择中,中央以党内民主来遏制腐败的思路逐步成型。目前,中央纪委正在抓紧起草《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和《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处理办法(试行)》。
《中国纪检监察报》日前报道,《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和《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处理办法(试行)》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配套性规定在紧张起草中,相关试点工作逐步铺开。
在这之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已有两部于年初颁布实施的相关配套性规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于2003年12月31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首次明确写入了“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法治概念并做了原则性规定。
在其第九节“询问和质询”中明确规定,地方党委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地方纪委委员,有权对纪委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在其第十节“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中明确规定,地方党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地方纪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而中纪委正在起草的两个办法将着力充实和完善实施细则,以发展党内民主,发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整体效能。
“长期以来,党都是提倡党员领导干部有批评建议的权利,但由于一直没有具体的办法规定来保护,使得有的地方党委常委在常委会议和全委会议上不发一言,由书记、副书记说了算。”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另外,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中纪委也正在开始修订。
这样,反腐败政策的法制化整体趋向日渐清晰。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田宏杰认为,将党的各项反腐败政策依照法定的立法程序,形成为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仅是为了确保对腐败行为的定性准确与处理结果的公正,也能使反腐的相关制度安排与实际运行获得全体公民的理智认同,进而激发起全体公民对反腐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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