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将在第七法庭开庭审理“国务机要费”案,合议庭由审判长蔡守训、受命法官徐千惠、陪席法官吴定亚等三人组成,今天庭讯为准备程序,全程合议进行;将询问被告吴淑珍、“总统府”前副秘书长马永成、“总统办公室”主任林德训及“总统府”出纳陈镇慧等4名被告是否认罪,再讨论未来审理程序是否不公开及如何进行。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公诉检察官分析律师团可能以违“宪”为由声请暂停审理,对此,检方将当庭表达反对意见。公诉检察官认为依照大法官释字371号解释,只有承审本案的法官向大法官声请“释宪”,才有停止审判的问题。
检方认为,当初陈水扁应讯时,便已告知有“刑事豁免权”,但陈水扁同意接受讯问;加上追诉与侦查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陈水扁任内虽可免于刑事起诉,不代表检察官不能实施侦查作为。
莅庭的公诉检察官有5人,由北检的主任检察官张熙怀领军;起诉本案的高检署查黑中心检察官陈瑞仁不会到庭。吴淑珍的辩护律师团除了稍早委任的廖学兴、杨芳婉外,昨天再增加第三位律师顾立雄。
据了解,吴淑珍的律师团也将针对陈水扁的侦讯供词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提出质疑。律师团认为,“宪法”第52条明定“总统”享有“刑事豁免权”,陈瑞仁根本不能传讯陈水扁,陈水扁当时所做的笔录自然不能作为证据。这部分可能会成为检辩争论的焦点。
吴淑珍等被控自2002年7月起到2006年3月止,搜集他人消费的发票诈领“国务机要费”,贪污金额新台币1480.8408万元。
陈瑞仁侦办此案时,曾两度就讯陈水扁,陈水扁以从事“秘密外交”来解释“国务机要费”核销出现他人发票的原因。陈瑞仁认定陈水扁说谎,将吴淑珍等4人分别依贪污、伪造文书、伪证等罪嫌提起公诉,并认定陈水扁是贪污共犯。
但由于陈水扁受“刑事豁免权”保障,起诉书载明,将待被“罢免”或解职后,再行诉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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