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时指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能再自行增加公安编制。
据中国公安部消息,《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即总则、公安机关的设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公安机关的编制和经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附则)、四十二条,主要规范了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和管理体制,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置,民警职务序列的设置和管理,公安专项编制的管理,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民警录用、调任、转任、警衔、考核、培训、辞退、奖惩、申诉控告以及工资、保险、抚恤、退休等福利待遇,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主要内容。
该负责人介绍称,为确保公安专项编制管理的科学性、严肃性,《条例》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具体规范了公安专项编制管理的基本要求、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过去所谓“地方自定编”的管理将得到规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能再自行增加公安编制,必须根据《条例》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一条)。
该负责人表示,《条例》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具体规范了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工作,明确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第二十二条)。
该负责人还指出,《条例》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具体规范了公安机关协管干部工作以及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民警职务的任免,明确规定任免公安机关正职领导干部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部门党委同意(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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