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媒报道,台北地方法院22日二度审理“公务机要费案”,控辩双方就证据是否属于“机密”出现争执,若法官认定“机要费案”中的“外交”工作涉及岛内“机密”,相关物证就受“机密保护法”的解密时效限制,为案件审理增添变量,因此,“机密”认定将成为控辩双方攻防新焦点。
据台“中央社”报道,虽然辩护律师团认为申请保全证据可能导致“机密”内容外泄,与起诉检察官陈瑞仁的保密承诺矛盾,但台检方表示,请求保全证据只是要还原当时“机密核定程序”,确定六项工作是否属“国家机密保护法”范畴,不会涉及工作内容。
台检方向法院申请保全的六项证据,包括“F案(外国公关公司)”、“资助海外民运人士”、“甲君之秘密外交工作”、“来自曾天赐新台币三百二十万元之秘密外交工作”、“副总统吕秀莲之台湾礼敬团活动”及“对东北亚之秘密外交工作”。台检方认为,六项证据内容曾先后遭被告或证人披露,显然这些工作应属于非机密范围。
检方更指出,“台湾礼敬团”属公开活动,支付外国公关公司也有美国司法部网站可查,因此不属于“机密工作”,至于其它“外交”工作,因为陈瑞仁起诉时已认定确有执行,只起诉“伪造文书罪”,检方更不会触碰到实质工作内容。
辩护律师团则认为,六项证据的性质已符合“机密保护法”,且内容涉及陈水扁的行政行为,以及陈水扁处理台“外交”、“国防”事务的行政特权,“司法”能否介入调查存在疑问。但检方认为,行政特权只存在美国政治体系,台湾“宪法”没有规定领导人有行政特权。
据台媒报道,岛内法界人士分析,由于“机密保护法”的规范没有详细标准,辩方律师希望法官将证据视同“国家”机密,一旦合议庭采纳,受解密时效所限,全案审理可能面临停审,而检方则反向操作,力陈证据不是机密,使全案继“释宪”、陈水扁夫人吴淑珍健康问题后,出现另一波攻防的新焦点。(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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