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12月23日电 台北地方法院昨日二度审理“国务机要费”案,因为控辩双方就证据是否属“机密”出现争执,若法官认定“国务机要费”案中的“外交工作”涉及“国家机密”,相关物证就受台湾“国家机密保护法”的“解密时效”限制,为审理增添变数,因此“机密认定”将成为控辩双方攻防新焦点。
据台湾媒体报道,公诉检方向法院声请保全的六项事实,包括“F案(外国公关公司)”、“资助海外民运人士”、“甲君之秘密外交工作”、“来自曾天赐新台币三百二十万元之秘密外交工作”、“副总统吕秀莲之台湾礼敬团活动”及“对东北亚之秘密外交工作”。
虽然辩护律师团认为声请保全证据可能导致“机密内容”外泄、与起诉检察官陈瑞仁的“保密”承诺矛盾,但公诉检方表明,请求保全证据只是要还原当时“机密”核定程序,才能确定六项工作是否属台湾“国家机密保护法”范畴,不会涉及工作内容,没有泄密之虞。
检方认为,六项工作因内容中不乏先后遭被告或证人披露(例如“立委”转述陈水扁与“立委”会谈时,曾出示过资料与单据),若真属“国家机密保护法”核定的“机密”,应不致如此,显然这些工作应“非机密范围”。
检方更举例指出,台湾礼敬团属公开活动,支付海外公关公司也有美国司法部网站可查,因此不属“机密工作”,至于其他“外交”工作,因为陈瑞仁起诉时已认定确有执行,只诉究伪造文书刑责,检方更不会触碰到实体工作内容。
但辩护律师团的见解则不然,认为检方曾发文明指卷证中的“外交”工作具“机密性质”,现在又说不具“机密”,令辩方无所适从,他们认为,六项工作的性质已符合“国家机密保护法”,且内容涉及陈水扁“统治行为”,以及陈水扁处理“外交”、“国防”事务的行政特权,司法能否介入调查,不无疑问。
但检方认为,行政特权只存在美国政治体系,台湾“宪法”没有规范“总统”有行政特权,辩方见解的前提不存在。
据悉,台湾的“国家机密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密”等级区分为“绝对机密”,适用于泄漏后足以使“国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损害之事项;“极机密”,适用于泄漏后足以使“国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之事项;“机密”,适用于泄漏后足以使“国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损害之事项。
时效上,“绝对机密”的保密上限为三十年、“极机密”为二十年、“机密”为十年,但涉及“国家安全”情报来源或管道之“国家”机密,应永久保密。
不过,法条只规范,核定“国家”机密不得基于“隐瞒违法或行政疏失、掩饰特定对象不名誉行为、拒绝或迟延提供应公开政府资讯”等,赋予机关首长很大弹性。
法界人士分析,由于“国家机密保护法”的规范没有详订标准,辩方律师希望法官将卷证视同“国家”机密,一旦合议庭采纳,受解密时效所限,全案审理可能面临停审,而公诉检方则反向操作,力陈卷证皆“非机密”,使全案继“释宪”、陈水扁夫人吴淑珍健康问题后,出现另一波攻防的新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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