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门槛低了融资渠道多了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谈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新举措
放宽准入条件——对所有社会资本及金融机构放开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在准入资本范围、注册资本限额,投资人资格、业务准入、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行政审批、公司治理等方面均有所突破。但最为重要的突破在于两项放开,一是对所有社会资本放开,一是对所有金融机构放开。
对资本放开,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民间资本都可以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放开,在新设三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机构覆盖面的同时,还增强农村信用社、农村银行机构和商业银行三类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有责任、有义务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通过各种形式向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创造条件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
防止新生银行“先天不足”——至少吸收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发起人
至少吸收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新设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起人,主要为了引进管理、机制和产品服务,有利于增强新设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能力,是确保新生银行从一开始就具备良好基础的重要措施。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具备银行经营经验,公司治理、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经验较为成熟在产品开发、服务支持、清算网络、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优势。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就可以借助外部的经验、力量和资源,引入相应的资本、技术、管理、产品和人才,打造新生银行良好的体制机制基础,防止“先天不足”和避免走弯路。
取消营运资金限制——县(市)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
取消营运资金限制、调低注册资本。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在乡(镇)新设信用合作组织,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信用合作组织,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放开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适当调整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 申请设立的机构,除符合本文所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及股权要求外,还要具备其他审慎经营条件。本《意见》要求的注册资本是最低限额,按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多少资本就只能经营相应规模的业务,如果业务规模增加,就需要更高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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