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会现场。(图片来源:东方IC)
首犯刘俊勇等人被判处死刑。(图片来源:东方IC)
宣判会现场。(图片来源:红网)
首犯刘俊勇等人被判处死刑。(图片来源:红网)
昨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公开宣判大会,对涉及娄底“6·30”大案的刘俊勇、廖建伟、刘永华、陈彬彬等9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等23项罪名,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判处刘俊勇等7人死刑,判处廖辉新等4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杨武斌等7人无期徒刑。
97人犯罪166次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自1990年开始,刘俊勇、廖建伟、陈彬彬等人开始在社会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到2000年,他们开始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到2003年,另一犯罪团伙的组织者刘永华主动投靠刘俊勇,此外陆续有一些被告人分别投靠到刘俊勇和廖建伟手下,形成了一个特大涉黑犯罪组织。
刘俊勇为达到扩大势力,称霸一方,利用其在当地社会的影响和民警的庇护,带领廖建伟、陈彬彬等人,在新化县孟公镇、西河镇等地从事贩毒、赌博、敲诈勒索、强揽工程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
该犯罪组织同时在新化县孟公镇、西河镇及周边区域,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欺压残害当地群众,并利用当地部分基层民警的庇护,逃避打击,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刘俊勇、廖建伟、刘永华、陈彬彬、陈助辉等97人,共实施犯罪活动166次,其中故意伤害犯罪16次,共致1人死亡、7人重伤(其中致5人严重残疾)、11人轻伤。
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认为,刘俊勇、廖建伟、刘永华、陈彬彬等数十人一起在新化县孟公镇、西河镇一带反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且人员较为固定,刘俊勇通过控制廖建伟、刘永华、陈彬彬,达到对其他人员的控制,形成了犯罪人员较为稳定、由上至下、“金字塔”型的犯罪组织,并利用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通过不断犯罪,发展壮大,在新化县孟公镇、西河镇一带产生了重大影响。刘俊勇、廖建伟、刘永华、陈彬彬等领导者、骨干人员利用该组织在当地的势力,开设地下赌场,经营地下六合彩,强揽工程,贩卖毒品等非法活动,获取了上百万元的非法经济利益,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犯下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贩卖毒品、抢劫、非法制造、买卖枪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10余类罪行。该犯罪组织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刘俊勇地位最高,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廖建伟、刘永华、陈彬彬在该组织中的地位仅次于刘俊勇,亦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上述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杨武斌等17人积极实施犯罪活动,起了重要作用,是积极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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