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8日电从明年1月1日起,国家将在包括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在内的高危行业企业,全面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财政部企业司负责人28日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实行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
问:为什么要在高危行业企业全面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
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目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高危行业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其中一个重要的深层次原因就是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保障体系和机制不健全;部分地方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设备设施亟须得到更新和补充。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首次明确了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加大企业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三项经济政策。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安全生产的12项治本之策,强调要重视运用经济政策和经济调控手段,实行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
近年来,安监总局紧密配合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加快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研究制定工作。先后建立完善了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等。这次在高危行业全面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的。
通过建立和实施安全费用提取制度,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投入主体责任,并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建立财务储备,有利于改变企业安全投入不足的状况,在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方面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对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保障机制有着重要意义。
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问:什么叫安全费用?可用于哪些方面?
财政部企业司负责人: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2004年和2006年分别出台了煤矿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费用提取制度,这次把其他几个高危行业的提取制度一起发布,是经过了认真调研和综合考虑的,也是对高危行业建立安全费用制度的一个总结。
安全费用不应当限于安全设施,还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对于企业投产时按照“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不应包括在内。
企业要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要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企业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监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由安监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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