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姻、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昨天,北京市高院副院长王明达在北京市刑事审判工作会上表示,死刑核准权自明年1月1日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北京市法院在审判死刑案件时,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
关于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纠纷慎用死刑
明年1月1日起,死刑案件核准权将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今后将有相当数量的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可能指定北京法院管辖。
昨天,王明达在会上表示,审判死刑案件时,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要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坚持“少杀、慎杀”。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关于职务犯罪七种贪污案不宜判缓刑
王明达同时也指出,对于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处刑,尤其是在适用缓刑、免刑的时候,要慎重对待和准确把握,“有七种贪污、受贿案不宜判缓刑。”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而在案证据确实充分;主观上没有悔罪表现或者避重就轻,口头上表示悔罪,但却不如实交代罪行;索贿造成他人生活严重困难或向生活严重困难的人索贿以及贪污国家扶贫、救济款物;没有退赃和悔改表现,挥霍赃款后无能力退赔以及因其行为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的损失难以弥补,社会危害大;曾因贪污、受贿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罚处罚;赃款赃物用于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等。
关于赔偿问题补偿制度将救济被害人
王明达介绍,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数额,应当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基本依据,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其中,被告人出于真诚悔罪的表现愿意赔偿的,法院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对于被告人不具备充分赔偿能力的,被告人亲属或所在单位愿意给予补偿的,应当允许,可视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
在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死刑案件中,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一般可酌情从轻处罚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对于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可通过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等办法对被害人给予一定的救济。
关于信访接待建死刑案上访处置机制
记者了解到,高院将做好死刑喊冤和信访接待工作。被害人方面上访和被告人亲属喊冤问题,是审判死刑案件过程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
对此,王明达表示,北京高院将建立专门有效的死刑案件上访处置机制,制定工作预案,并要认真研究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制度,解决刑事被害人的生活困难问题。
据悉,今后一个时期,高院将依法严厉惩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严惩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有效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势头。
信报记者郭志霞
【新闻背景】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院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废止过去依法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所有通知。此举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制度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死刑核准权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决定》规定,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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