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行业全面实行安全费用制度。
这是继2004年煤矿企业、今年早些时候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相继建立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后,将此项制度扩大到更多行业。当前,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由于投入不足,保障体系和机制不健全,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经过长达一年的调研、论证,财政部和安监总局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在高危行业也实行这项制度。这一制度将有利于推动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
据介绍,煤矿企业实行此项制度后效果很好,吨煤提取费用去年平均7—8元,今年提高到平均15元。仅国有煤矿企业今年就提取安全费用220多亿元,大大促进了煤矿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安全生产状况。
这次发布的《暂行办法》规定,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道路交通四类高危企业中,分别按照一定的标准从成本中提取安全费用,并实行专户核算,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对于各省级政府已制定实施的企业费用提取标准,按照“就高”原则予以衔接。
该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记者彭嘉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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