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3男子持铁管、西瓜刀打伤多名城市管理人员。法院审理后认为,3人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分获8个月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庭审中,三名被告的辩护人一致认为,本案中的“城管人员”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没有上岗证、工作证、执业证等。 3男子铁管砍刀殴伤城管受审辩称城管不是国家机关人员
持铁管、西瓜刀纠缠并打伤多名城市管理人员,在法庭上辩称城管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没有没收其物品的权利。
昨日上午,广州荔湾区法院对这宗妨害公务案进行一审宣判,3名被告分获8个月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
2006年7月31日下午4时许,荔湾城管大队华林中队在宝华市场对“六乱”行为进行整治时,遭到涉嫌违章的王超、詹锡华、詹德存以及同伙詹永亨等人(均另案处理)的阻挠。
纠缠中,城管人员李某的左眼、左腰损伤,制服被撕破,何某左肩部损伤。后王超、詹锡华、詹德存等人被闻讯而来的公安人员带走。王超供认其手持铁管与城管人员对抗并致一名城管人员眼角受伤流血,詹锡华供认其先后手持铁水管、西瓜刀威胁城管人员,詹德存亦供认其手持西瓜刀阻吓城管人员的事实。
庭审中,三名被告的辩护人一致认为,本案中的“城管人员”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没有上岗证、工作证、执业证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3人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超有期徒刑1年,詹锡华有期徒刑10个月,詹德存有期徒刑8个月。
法官说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要求必须在编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按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并无要求其必须是在编人员或者干部身份,就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案中,荔湾城管大队已证实了三名城管人员是政府授权招聘的提供岗位并赋予一定公务职责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