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立了外国人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
《办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此外,《办法》还确立了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等基本原则。
《办法》明确,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其中,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根据《办法》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
根据《办法》规定,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但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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