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价格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意见》已获得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的原则通过,方案把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计入石油、天然气、水、电、煤炭和土地等产品的定价中。分析人士称,如果办法通过,意味着相关产品即将迎来大提价。(《中国经济时报》1月3日)
环境确实需要保护与治理,治理与保护环境确实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但是治理环境的费用显然没有理由由消费者来承担,即治理环境的成本不应计入能源价格当中,治理环境不应以能源价格上涨,消费者负担被进一步加重为前提。
首先,能源的生产企业才是环境污染的制造者,按照谁制造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能源生产企业理应首先为环境治理埋单。能源生产企业通过能源的生产与销售获利,自然应当承担包括环境治理在内的一切成本。就像家电生产企业需要以回收废旧产品方式为环境保护承担责任一样,能源生产企业也应当为生产与销售能源所造成的污染支付治理费用,所以正当的做法应当是在维持当前能源价格情形下,由能源生产企业用利润冲抵环境治理成本,而不是将环境治理义务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其次,通过能源涨价方式由消费者支付环境治理费用,也无从保障消费者支付的费用能够确实被用于环境治理。在当前市场难以对垄断企业行为形成有效约束、管理部门对垄断企业监管松懈情形下,难保消费者支付的环境治理费用不会被算入能源企业的利润当中,甚至被直接用于发放职工福利。
另外,消费者使用能源环节同样制造了污染,所以应当为环境治理承担相应费用,这样的理由即便一定程度上成立,也不应该忘记这样的事实,即消费者购买能源时实际已经为他们的消费行为纳了税,而且治理能源使用环节的污染属于公共事务性质,所需费用理应由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即财政资金承担。也就是说,消费者实际已经为他们使用能源环节的污染付过费了,如果再以其他形式向他们收费,无异于是向他们二次征税。
把环境治理成本计入能源定价当中,其实是预设了这样一个前提,即能源生产企业参与环境治理,所以它们的生产成本相应提高了。其实,中国垄断企业的真实生产成本到底有多高,从来就是一笔糊涂账。而且基本上可以肯定的是,在缺乏市场竞争的情形下,垄断企业的成本当中含有很多的水分。所以,即便环境治理成本计入能源价格当中,那也须以弄明白垄断企业的真实生产成本并尽可能挤掉其中的水分为前提,而绝不能一方面生产成本虚高严重,另一方面又不断地将原本需要企业消化的成本计入销售价格当中,造成能源价格与实际生产成本的差距越来越大,造成能源价格并非必要的高企及消费者生活成本的不必要提高。
国有垄断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就应当包括为自身造成的污染承担治理费用,以适度让利方式避免商品价格的过度上涨,为平抑商品市场价格及稳定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作出贡献,而绝不能利用垄断地位一味追逐利益最大化。而防范企业利用垄断地位追求利益最大化,不但需要国有垄断企业的自律,更需要政府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以维护垄断企业与民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政府管理部门不能一味偏袒垄断企业而罔顾民生,否则将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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