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矿难消息频仍,除了死难矿工和家属们的不幸和悲情之外,人们看到最多的,就是那些事故频发的小煤窑大多是没有通过安全评价而非法开采;事故发生之后,地方政府在上级安全生产部门的重压之下关闭小窑小矿时,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也往往是那些小矿被取缔的最直接的理由。这样的消息看得多了,不免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充满敬仰,以为非“许可”者则隐患,有了“许可”便安全。
新华社的一篇报道,却披露出安全评价行业的重重内幕,并把虚假的安全评价称作事故隐患的“掩体”,读之令人悚然:隐患有了“掩体”,工人的生命就暴露在了危险之中。
公众根据常识而进行的推断其实不错,严格的安全评价机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确实应该是煤矿生产的安全门槛,通过安全评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者,未必一定不发生事故,但毕竟应该是极个别的例外。这也是煤矿及其他各种生产活动得到基本安全保障的必要条件。
而报道所披露的实际情况,却是大部分煤矿的安全评价流于形式,甚至出现评价机构与被评价煤矿暗中勾通、联手作弊。报道中披露,湖南省宁乡县相关企业的55份安全评价报告中,有47份与事实不符;湖南省安全监管系统组织的抽查中,发现“几乎没有一份评价报告经得起现场检验”。如此大面积的失真、造假,使得安全评价机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形同虚设,完全失去了“门槛”的作用,安全生产的事前监管环节亦告失守。
目前各地的安全生产评价,多由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鉴于政府职能部门的资源有限,引入中介机构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做法,也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但实行此类制度需要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即政府职能部门必须恪尽“评价者的评价者”或“监管者的监管者”职责,且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制度、行业规则予以支持。作为商业机构,赢利冲动永远都是中介机构第一位的行为动机,所谓社会责任和行业自律,都是只能呼吁不能指望的奢求,尤其对于安全评价、质量监理和会计审核等以审查、监督别人为“服务”内容的中介机构,如果没有外部力量的强力监督和制度约束,放任的市场经济规则所导致的,必然是“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淘汰。即如某中介机构人士所称,如果如实做出太多“不合格”的评价,“就没矿主找我们作评价了!”
因此,中介机构的“放水”行为固然可恶,但其最终的责任,还在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失职和相关制度的缺失。中介机构接一单评价生意的收益是3到5万,被发现不实评价的惩罚不过3万以下,面对这样“宽松”的制度,大概只有傻子才会守法。如果在这种近乎放纵的制度下,政府职能部门再疏于职守甚至贪赃枉法,安全评价的失信就成为必然。
每一次矿难的报道,都伴随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李毅中的“怒斥”,和地方政府关闭小煤窑的表态。一时间,关闭小煤窑成了某些地方政府的首要工作,甚至做出逐年关闭多少的指标规划。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窑,确实有利于整顿煤矿安全生产秩序。但行政命令下的关闭措施,却可能导致法律上的尴尬,那些经过工商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因而可称合法经营的小煤窑,其依法与有关职能部门签订的契约,不应以一纸行政命令而被废止,作为公民的矿主由宪法赋予的财产权,也理当受到尊重和保障。
打击劣质资本在煤矿生产领域草菅人命,最合理的做法是严把安全评价的门槛,使其根本无缘进入。而如果事前放松把关,使其“合法”进入,并投入大量成本之后,却又一声令下,统统关闭,则不但可能造成关而不停,也会造成尖锐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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