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结束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
该条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生产、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经济贸易综合部门应当建立酒类监督举报、奖励制度,未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生产酒类产品或者伪造、变造、出借、出租、买卖酒类生产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该条例还规定,酒类经营者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的,由县(市)以上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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