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院实行刑事受害人救济金制度
救济金由财政拨款
最高救助额度3万元,两年112人获救助
山东青岛某高校学生王某两年前遭到抢劫,头部受重伤,成了植物人,家人为救治花费50多万元。案件很快侦破审结,但两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都来自农村,无任何赔偿能力,加上家庭贫困,根本无法支付高额赔偿。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即启动了刑事受害人救助程序,将2万元救助金送到了王某家里。法院还将王某的家庭情况介绍给当地政府,请他们给予照顾。
一些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本人及家庭无赔偿能力,致使受害人生活陷入困境,为了解决这些受害人的实际困难,2004年11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同青岛市政法委、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青岛市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金管理办法》,建立了刑事受害人救济金制度。截至目前,已对55案112名刑事案件受害人或其亲属实施了救助,累计发放救济金122万余元,取得了积极成效。
据青岛中院刑庭的有关人士介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80%以上的民事判决部分难以执行。对于受害人而言,因被告人的行为导致疾病、残障甚至失去亲人,经济上又得不到补偿,生产和生活上往往陷入困境,这无异于对他们的第二次伤害。
根据《办法》,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金由财政部门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设立救济金专户,严格管理。发放救济金是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的补偿,而不是赔偿受害人的一切损失。《办法》对救济金的发放条件、程序都做了细致规定。《办法》规定,救济金额一般限于人民币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特殊情况的专门研究决定;救济金实行一次性给付,以解决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其受养人的暂时生活困难,刑事案件受害人的长期生活困难,应当由受害人当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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