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人事部日前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将被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此外,“廉”首次被明文列入公务员考核内容。
《规定》指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相比于1994年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本次公务员考核结果在“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外,增设了“基本称职”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该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比此前实行的“暂行规定”分别增加了5个百分点。对于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而不再“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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