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省直医疗保险保障能力,根据省直医疗保险基金承受情况,今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正式印发《通知》,进一步调整省直医疗保险有关待遇。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异地住院人员以出院时间为准)起施行。
主要调整如下:一、调整部分住院费用支付额及自付比例。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每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40532元增加至4.5万元。提高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限额:每年度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限额由40532元至12万元调整为4.5万元至15万元。降低大病医疗互助费个人自负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限额以内的个人自负比例由原来的8%降为6%。根据国发44号文件,起付标准为社会平均工资的10%左右,为减轻个人负担仍维持原标准不变(约为社会平均工资的5%左右)。
二、扩大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种范围和提高部分病种支付标准。下列7种疾病增列为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范围: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C型(限额4000元/年),垂体瘤、B型(限额5000元/年),克隆病、C型(限额4000元/年),慢性心力衰竭、D型(限额3000元/年),痴呆、E型(限额2000元/年),泛发性银屑病、E型(限额2000元/年),这6个病种均为在职参保人员自负25%,退休参保人员自负20%,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还有一个病种是:癫痫、F型,80元/月包干使用。同时,移植术后支付限额标准由原4000元/月提高至术后半年内按4500元/月、半年以上按4000元/月,并在部分尿毒症和移植术后患者中试行标准化个性化方案管理。
三、增设家庭病床病种及支付限额标准。晚期癌症恶病质病人、植物人就诊住院确有困难的,可向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申请开设家庭病床,批准后按50元/天标准限额,统筹基金支付90%,参保人员自负10%,开设家庭病床期间停止享受特殊门诊医疗待遇。
四、降低异地住院人员住院费用自付比例。异地住院人员住院医疗费(个人政策自付费用和起付线以外),个人自付比例在职人员由30%下调至20%,退休人员由25%下调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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