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28日电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今天上午在接受网络访谈时表示,卡拉OK使用音乐作品应该缴费,这是一个法律的规定。但是由于我们国家《著作权法》的实施起步比较晚,我感觉目前卡拉OK企业大多数还是认为应该缴费。所以我想,也不简单给他们扣一个帽子,就是一个侵权的帽子。但是确实如果使用音乐人的作品,那么给音乐人适当的支付一些报酬,也还是应该的。而且,支付报酬我想也不会影响卡拉OK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阎晓宏是在作客中国网的网络访谈时作上述表示的。他还说,去年,这个问题比较热闹,这不是国家版权局收费,是权利人的组织进行收费。另外,涉及到关于收费的标准问题,我们认为这个问题是可以进行沟通和讨论的。就单个的权利人来讲,他主张他的权利应该比较难。所以通过权利人的集体管理组织来进行授权,来谈判,另一方和卡拉OK行业协会来谈。
阎晓宏说,现在大家认为应该缴费,应该把这个钱交给权利人或者权利人委托的组织,在这个问题上基本达成一致。现在还有一些人认为,收费价格还是比较高的,这个问题我想不要由政府过多的干预,而是由他们两个民事主体具体去谈。我想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双方理性的谈,一定能够达成一致。即使极个别的情况下达不成一致,我们想还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