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9日电 针对各种检查、评估过多给学校造成过重负担的问题,教育部今日发文要求,严格控制对学校检查评估的项目和次数,学校可以拒绝接受非法规规定的部门进行检查评估。
教育部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检查、评估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近年来,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校开展了各种检查、评估活动,对督促学校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各种检查、评估过多,许多内容多头检查、重复评估,一些学校一年接受上级检查达十几次,有的学校甚至超过几十次,学校普遍反映负担过重,校长难以静下心来搞好教育教学工作,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意见》强调严格控制对学校检查评估的项目和次数。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检查、评估工作必须统筹安排,改进方式,加强综合,减少次数。凡法规规定的具有学校管理权限的部门才能进校进行检查,检查、评估的项目和内容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否则,学校可以拒绝接受检查评估。
《意见》指出,要建立检查评估年度审定制度。除对学校的一些应急性的检查评估外,凡次年需要进行的检查评估项目,均要报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审定。检查评估要以学校自检、自评为主。学校应建立自检、自评制度,把各项工作纳入自检、自评范围,每年进行一次。有关部门视学校自评情况进行抽查,无特殊情况的,一般不进校检查。
《意见》要求建立检查评估的公告制度。经审定后的检查评估项目检查评估前应予以公告,否则,不得进校检查评估。
《意见》提出建立免检制度。凡严格依法办学、在多次检查评估中表现突出、社会反映良好的中小学校,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单项检查的免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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