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消费者期待有关方面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
调查显示:10.4%的消费者认为当前消费维权最需要的是适用《消法》保护弱者原则加强司法保护,所占消费者比例位列第五。
此外,63.3%的消费者认为设立处理小额消费争议的简易司法程序“非常必要”,26.4%的消费者认为“一般”,10.3%的消费者认为“不必要”。
[点评]:司法保护是对消费者最终、最权威的救济手段,对于社会也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从审判观念上说,有关消费领域的司法判决,应全面贯彻《消法》保护弱者的立法精神,适用向消费者倾斜的原则。相对于《民法通则》、《合同法》而言,《消法》是一部侧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特别法。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这并不完全是由双方经济实力悬殊造成的,个体消费者即使再有钱,由于相关专业知识缺乏,市场信息采集、分析不足,仍然难以与经营者进行有效的搏弈。因此,《消法》的制定以消费者为本位,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核心,贯彻着向消费者倾斜的特殊保护政策。特别是《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是对欺诈者的惩罚性条款,且并未限制适用商品和服务的种类和价格幅度,对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是《消法》最为闪光的核心条款。去年,有些人提出汽车属于奢侈消费,并非生活必需消费行为,其权益不受《消法》保护。对此,我会已发表观点予以批驳,并希望司法部门能够恪守《消法》的立法原则,在对商品房、汽车等高额商品欺诈案件的审理中,坚定不移地适用加倍赔偿规定,使不法行为受到严惩,消费者权益得到有力维护。
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简易司法程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审理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案件的法庭(或巡回法庭),我国有的地方已经这样做了。这种法庭完全采用简易程序,即审即断。在一些发达国家,为了方便快捷地审理消费者权益争议案件,还专门成立了“小额法院”,值得我们研究借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求,要“健全巡回审判,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方便群众诉讼”。我们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着手研究这个问题,即如何适应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建立方便、快捷、成本低的小额司法审判制度,服务消费者。二是在疏通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仲裁方面做工作,切实发挥仲裁在解决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中的作用。如:修改《仲裁法》,将建立方便快捷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仲裁制度纳入其中;在县以上地方广泛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方便消费者和经营者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六、八成消费者渴望能够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
调查显示:国家或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如果有机会参与,81.7%的消费者表示“愿意”参与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有12.8%的消费者表示“无所谓”;仅有5.6%的消费者表示“不愿意”。这表明消费者渴望参与到国家立法和宏观决策过程之中,并愿意与政府合作以创造和谐消费的环境。
[点评]:消费者的这个意愿很有意义。它实际上是用另外一种方式表达的一种政策建议,即希望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消费和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消费者也有这种“参与”的积极性、要求和热情。一段时间以来,许多地方召开调整价格的听证会,消费者或消费者代表都踊跃报名参加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参与权”在国际消费者运动中也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美国前总统肯尼迪提出的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中,其中一项就是“消费者有权提出消费意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中,其中一项就是“监督权”。“监督权”如何实现?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通过提出意见的方式来实现。只有在广泛听取消费者意见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才会是好的、符合客观实际的,也才能赢得消费者的认同和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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