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1月12日,北京一家媒体刊登了《北京产海兰花未开封,大豆油内有黑色橡皮圈》一文,报道了家住通州果园的刘先生从八里桥市场买回一箱海兰花大豆油,其中一瓶没开封的大豆油里有一根黑色的橡皮圈。
1月24日,海兰花大豆油负责人李振海向《北京娱乐信报》的记者公布了刘姓消费者向他们索赔的录音。这位刘姓消费者称自己“买来的海兰花大豆油里有橡皮圈”,他在电话中说,为了投诉,他花费了很多的电话费、打车费等,要求4万元赔偿并不过分。现在很多媒体要采访他,还有人要替他代理索赔。他说:“如果海兰花不答应我的要求,我将继续在网上发帖子,并在媒体上曝光。”《北京娱乐信报》的记者拨打刘先生的电话,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李振海表示:“我们之所以拒绝赔偿是因为经鉴定,发现刘姓消费者投诉的产品的瓶颈口松动,密封不严,显然是被人拔掉过。我们怀疑大豆油里的橡皮圈是人为放进去的。”据李振海介绍,刘姓消费者的那瓶海兰花大豆油计量为1.6升,价格为12元。“他之所以以消费者的名义投诉我们,可能还有别的目的,并不排除敲诈的可能。”目前,海兰花大豆油已就该消费者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就此事进行调查。
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大豆油内黑色橡皮圈来自何处?第二,如果大豆油内黑色橡皮圈出厂时即有,消费者拥有哪些权利,又该如何主张权利?
大豆油内黑色橡皮圈来自何处是本案的关键,如果黑色橡皮圈是后来人为加入的,造假并提出要求者就可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的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在啤酒塞入小耗子要求高额赔偿按诈骗罪定罪的判例。
本案中,如果大豆油内确实是出厂时即有黑色橡皮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消费者在人身和其他财产未受损失的情况下,本案也只是个违约的问题。消费者要求退还一桶豆油,外加交通费、电话费等合理(注意是合理)费用的主张应被支持。
在本案中,如果大豆油内确实是出厂时有黑色橡皮圈,还有可能出现一种情况,即购得豆油的消费者主张权利过度,并且以不断曝光等过激方式要挟经营者,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消费者因此触犯《刑法》有关规定的可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时,消费者从合法维权到触犯法律,实际上可能也就是一步之遥。
笔者笑谈:
在瓶子里发现什么东西然后索赔的事并不少见。如何定性?鉴定是关键,其实鉴定也没有什么难的,这年头儿连子弹是哪支枪发出的都能鉴定出来,何况是一个小小的瓶盖。到底鉴定不鉴定,就是看经营者的底气了,如有底气,大不了经营者先垫付检测费。
关于如何在瓶盖好似完好的情况下放入杂物,笔者也有办法,不过不能说。否则就有教唆之嫌了。只是想提醒经营者“没事的时候别太胆大,有事的时候别太胆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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