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规定,如果小偷爬到我家窗口,我把他推下去摔伤了,我还要为他负责。但是我总不能只是对他说,‘同志,请你退下吧’?”昨天,在小组讨论“两高”报告时,全国政协委员谢遐龄提出建议,关于“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公、检、法部门应该统一予以重新界定。
谢遐龄委员认为,现在对于“正当防卫”的要件规定得太窄了,必须同时包括“正在实施”等多个条件。“总不能歹徒的尖刀已经刺到受害人的身上,当受害人已经没有能力反抗时,法律才允许受害人反抗,进行‘正当防卫’吧?”他认为,法律规定不应“剥夺”公民保护自己安全的权利。
为此他建议,关于“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有关部门应该进行重新界定,并需要秉持维护公民合法权利这一重要理念。修改后的司法解释,至少应该在“正当防卫”的权利上,给予符合条件的“老幼妇孺”相对更大的正当防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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