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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布对政府配套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结果
2007-10-11 08:29:3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上海市人大公布首次对地方性法规的政府配套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结果

  新华网上海10月10日电(记者季明)许多地方性法规中都有这样的条文:“具体办法由政府部门另行规定。”那么政府部门究竟有没有制定这些“另行规定”呢?上海市人大10日公布了首次对地方性法规的政府配套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的结果。

  从检查结果来看,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配套率”不容乐观。上海市人大此次检查了16件地方性法规的24个条款,法规涉及的15个政府部门本应制定25件配套规范性文件,但实际上只有14件已完成制定工作,10件尚未完成制定,还有1件属于不需要单独制定的情况。

  尚未完成制定的10件配套规范性文件中,有3件已距法规颁布3年以上。如2003年底颁布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但上海市人口计生委至今未出台相关规定,表示“正在进行调研,收集各种生育情况,条件成熟后再上报市政府审批”。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说,此次人大监督暴露了政府部门在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上的三大问题。一是完成率总体不高,已完成的仅占56%;二是部分文件制定时间过长,25件配套规范性文件中仅有10件是在法规颁布后半年内出台的;三是制定的文件与法规要求的不完全一致。

  丁伟说,配套规范性文件涉及的都是使地方性法规得以实施的具体制度,如果这些制度长期缺失,必然会影响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效果。此外,当前地方立法的“生命周期”都不长,如果配套规范性文件出台距离地方性法规颁布的时间过长,法规的实施效果也将受到影响。

  在对监督结果进行讨论的过程中,部分上海市人大代表指出,目前在地方立法实践中,有时为保证法规适时通过,会将一时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或难以提出有效解决难题办法的内容,以“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的方式处理。但法规通过后,有些政府部门就做了“甩手掌柜”,结果导致“重立法、轻配套”的局面。

  结合监督结果,上海市人大建议,今后在地方立法过程中,要以谨慎授权为原则,完善授权立法规范;同时建立责任协调机制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力避政府配套规范性文件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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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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